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医保函〔2021〕120号
孙诚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也对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各类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
一、关于加快医疗救助制度顶层设计
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立足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2021年,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优化调整医保综合保障政策,稳妥做好三重制度外其他补充保障措施并转,逐步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
为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设立基金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补助基金划拨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会同相关部门设定基金使用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监督管理。目前,中央财政主要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考虑到各地实际救助需求、财政状况不同,医疗救助暂不宜直接明确各级财政投入比例。此外,医疗救助筹资还包括社会捐赠收入等渠道,筹资结构中各级财政投入占绝大多数,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占比较小,且受彩票发行规模、社会捐赠意愿等因素影响较多,难以准确确定投入比例。
在完善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方面,国家医保局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工作部署,牵头研究形成《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稿),并按程序上报。同时,各地医保部门也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基金和医保基金统筹层次衔接,整体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2020年,全国实施医疗救助18608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46.8亿元,分别较2019年增长16%、9%。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在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基础上,着重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避免过度保障,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关于建立稳定的资金筹集机制
您提出的各地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封闭管理的建议,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中已有体现。医疗救助基金已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关于对慈善医疗救助给予税费优惠的建议,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慈善事业发展。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无偿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征收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等。三是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医疗救助的慈善捐助捐赠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关于设立医疗救助准备金制度的建议,考虑到现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明确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包括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并且《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及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制度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有严格的规定,要求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医疗救助不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暂不宜采取从国有金融资本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单独建立医疗救助准备金的方式扩大筹资。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财政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的办法,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衔接,统筹提高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惠及困难群众。
三、关于建立科学规范的识别机制
为提高救助精准性,医保部门加快建立健全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础上,一些地方还探索将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制度可及性。从实践效果看,目前全国有13个省份省级层面明确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2021年,国家医保局还配合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等部门研究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指导各地综合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个人实际负担情况建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机制,细化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监测标准,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可能面临风险的患病人员信息,协同做好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定期共享救助对象信息,统筹实施综合帮扶。
您提出的有关“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及时精准识别医疗救助对象”等建议,对于进一步提高救助精准性和及时性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我们将在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中予以研究吸收。
四、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长效机制
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优化资助参保政策,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加快推进建立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围绕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明确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重点从优化资助参保政策、调整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政策、治理过度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医保综合保障政策的调整方向。一是优化资助参保政策。将原有的全员定额资助贫困人口参保政策,调整为对纳入特困、低保、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以及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分类资助,对明显超标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给予资助。二是分类调整大病倾斜和救助托底政策。过渡期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进一步夯实救助托底保障。三是坚决治理过度保障政策。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确保制度可持续。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指导各地指导建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年度负担政策范围内费用仍然较高的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依申请实施相应救助,跟踪医疗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协同实施综合救助帮扶,合力化解致贫返贫风险。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指导各地全力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统筹做好政策接续衔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多元分担的筹资保障机制,推动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统筹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合力。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