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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5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1-05-00047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1〕76号
  • 发布日期: 2021-08-09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5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1-08-09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9025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76号

雷冬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听力残疾防治体系,巩固健康扶贫成果的建议”由我局分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耳聋基因筛查纳入医保

根据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制度安排,公共卫生服务向全体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的预防类检查,均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非治疗性的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等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等渠道予以解决。

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的限制,基本医保当前只能立足“保基本”,尚不具备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非治疗性、大人群普遍适用的预防筛查等项目的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行统筹考虑和深入研究,共同完善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制度。

二、关于将助听器及人工耳蜗纳入医保

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其中“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属于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此外,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较低,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仅800元左右。因此,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没有能力将人工耳蜗等康复性器具在全国范围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当前主要通过财政专项投入、救助制度和慈善事业等渠道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提升包括听力残疾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三、关于将康复费用纳入医保

医保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康复医疗的保障工作。目前,国家层面已明确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等29项治疗性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在此基础上,一些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技术发展、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适当增加了部分治疗性的康复项目,进一步提升了康复医疗的保障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诊疗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努力提升治疗性康复医疗的保障水平。

四、关于将助听器、人工耳蜗等纳入集中采购

关于将助听器及人工耳蜗实行国家集中采购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根据耗材特征“一品一策”精心组织,重点将部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采,并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