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医保局坚决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在完善提升医保扶贫政策的前提下,落实好“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工作,确保过渡期内医疗保障政策稳定,全力推动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做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保障民生工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
在顺利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基础上,自治区医保局成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和乡村振兴专班。专班由局领导牵头抓总,相关同志统筹推进,并从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各选派1名业务骨干明确负责跟进落实具体工作,形成集中全局优势力量全面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制度建设,有效确保待遇保障
一是制定《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工作方案(试行)》,规范完善因病返贫致贫监测预警工作,分类明确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监测标准,依托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明确规定重特大疾病亟待解决的个案不受封顶线限制,充分利用医疗救助专题会议,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因素一事一议、专题研究、限时解决。
二是出台《西藏自治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和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三、优化调整政策,扎实做好衔接工作
一是完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2021年保持原有资助参保政策稳定。2022年起,立足实际进行优化调整,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022年至2025年期间,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定额缴费资助;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通过优化调整脱贫人口资助参保政策,统筹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全区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原建档立卡户2021年参保率为100%。
二是增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在整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政策,结合统筹区多发慢性疾病谱,动态调整门诊特殊病病种,优化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三是巩固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全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60%左右。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水平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四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全区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严格执行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和年度救助限额,按规定做好分类救助。2022年起,对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执行全额救助,适当提高对城乡低收入人口等的救助比例。过渡期内,对未纳入低收入和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程序审核确认给予相应救助。针对大骨节病等地方病专门出台相关救助保障,着力防范地方病患者因病返贫致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