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08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2-05-00016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2〕110号
- 发布日期: 2022-08-24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08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2〕110号
徐恒秋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充分发挥药师力量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科学的药事服务对促进合理用药、服务大众健康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2017年9月,各地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改革后承担药学服务补偿的药品加成收入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完善政策激励发挥药师作用,既要体现药学人员价值,又要避免“人头费”、重复补偿性质的“药事服务费”,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
一、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明确提出“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前,我局正在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开展国家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编制工作,将在厘清药学类医疗服务边界的基础上,对患者需求明确、服务内容和对象具体、技术路线清晰的药学类服务事项,研究完善价格项目,支持药学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已指导福建省率先开展药学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试点。
二、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价值
目前,全国各省均已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将定期开展价格调整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在总量调控范围内有升有降调整价格。我们将指导各地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实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2019年开始,国家组织开展多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配套实施专项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结余留用资金用于对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集采改革、积极使用中选药品节省药品费用的激励,也是药学人员推动合理用药的价值体现。按照政策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合理使用结余留用资金,完善分配和激励机制,将改革红利充分传导至药学人员。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积极落实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尽快研究出台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地方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做法。指导地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保障参保患者的药学类医疗服务需求。同时,还将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在改革和管理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