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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27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2-05-00017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2〕139号
  • 发布日期: 2022-08-24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27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2-08-24 访问次数: 字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82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2〕139号

陈香美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互联网技术应用推进尿毒症患者居家腹膜透析治疗医疗保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腹膜透析价格项目

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是尿毒症患者的主要治疗手段,如你们所说,腹膜透析具有节省医院投入、利于患者回归社会等特点。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开展国家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编制工作,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同时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简化新增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进度,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在此过程中,将组织专家充分评估医疗技术进步和临床诊疗需求,研究制定血液净化治疗(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重点完善居家腹膜透析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推动居家腹膜透析规范化开展,使患者获得更好的居家腹膜透析医疗服务。

二、关于改革腹膜透析医护人员诊疗收费标准

国家医保局在指导地方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高度重视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指导各地完善本地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同时,要求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近两年,国家医保局部署各地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动态调价,各地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中已将腹膜透析服务纳入价格调整中统筹考虑,强调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理顺比价关系。近期,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进一步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指导各地落实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指导各地重点关注、合理调整腹膜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在兼顾好患者费用负担的同时,更好地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三、关于将居家腹膜透析及其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医保

国家医保局一直高度重视保障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医疗需求。一是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高血压、糖尿病等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范畴,减轻参保人诊疗负担。二是将透析液等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保障患者透析治疗用药需求。三是诊疗项目方面,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未将腹膜透析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排除在外。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医疗技术发展、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等不同,纳入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和支付水平有一定的差异。从地方实际看,各省普遍将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指导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包括居家腹膜透析在内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