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190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 2023-05-00014 发文字号: 医保函〔2022〕39号
- 发布日期: 2023-02-02 发布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190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2〕39号
梅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配齐配强各级医保基金行政监管力量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医保部门积极推动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医保行政部门内设基金监管部门,建立专职监管机构150多家,共有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人员8600多名。全国已建立的150余家医保基金监管专职机构中,省级医保基金监管专职机构13家、地市级专职机构40余家、区县级专职机构100余家。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包括财务、法律、医学、信息等专业人员,基金监管力量得到加强。组织各地基金监管人员参加国家医保局飞行检查,通过以查代训等方式提升全国医保基金监管队伍实操水平。
二、关于提高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国家医保局积极推进基金监管法治建设,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动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法制体系,不断提升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是加强基金监管法制建设。推动出台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1年1月15日正式颁发,5月1日起施行,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出版《条例》释义,印发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完善《条例》配套文件。组织开展“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主题宣传,举办《条例》专题培训班,赴全国各地宣讲《条例》,指导各地分级分类做好行政执法、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培训全覆盖。
二是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推动出台《指导意见》,重点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智能监控、举报奖励、信用管理、综合监管、社会监督等六项制度,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加强综合监管,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推进部门间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健全协同执法、一案多查等工作机制,促进监管结果协同互用。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医保基金监管中发现问题线索,强化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是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规范化建设。以《指导意见》和《条例》为指导,制定印发《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与文书样式》等规范性文件,促进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文书、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规范化,着力提升医疗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能力和质量。
此外,关于您提出统一医保基金执法装备、服装的建议,我们将参照其他领域执法相关做法,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规范执法、维护权威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快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推动资源力量向执法一线倾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