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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保基金分类分级执法之精准监管破题之道
日期:2026-02-25 访问次数: 字号:[ ]

来源:扬戈说药事

为应对医保基金监管日益复杂的挑战,提升执法效能,云南省医保局已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云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分类分级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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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一套以风险为导向、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方法多元的医保基金分类分级行政执法体系,标志着云南省在医保基金监管精细化、科学化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其核心价值在于“精准”二字。

一、 精准聚焦:风险分层,分类施策

《办法》的核心创新在于依据定点医药机构的规模、历史违规金额等“基金管控风险”因素,将其科学划分为A、B、C三类:

A类(高风险):省级医疗机构或上年度违规金额≥2500万元的机构。此类机构基金使用量大,风险隐患高。

B类(中风险):州市级医疗机构、特定区域(如昆明主城五区)内20家以上门店的连锁药店、或违规金额在1000万到2500万之间的机构。此类机构具有一定规模或风险。

C类(低风险):A、B类之外的机构。

分类是精准监管的基础。基于此,《办法》设定了显著差异化的监管强度与频次:

☑️A类:重点执法,三年一“全覆盖”。体现对高风险目标的严密监控。

☑️B类:重点执法为主、“双随机”为辅,五年一“全覆盖”。平衡监管强度与效率,尤其对大型连锁药店明确了这一模式。

☑️C类:“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释放监管资源,避免对小规模、低风险机构的过度干扰。

这种分类施策彻底摒弃了“大水漫灌”式的平均用力,将有限的监管力量精准投向风险最高的领域,极大提升了执法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 精准下沉:层级清晰,权责明确

《办法》确立了“属地为主、重心下移”的原则,清晰划分了省、市、县三级医保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责:

省级:统筹协调监督,直接负责A类机构执法,主办跨州市及重大案件。

州市级:辖区内统筹协调监督,直接负责B类机构执法,主办辖区内较大案件。

县(市、区)级:直接负责C类机构执法,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分级明确解决了过去可能存在的职责交叉、推诿或层级错位问题。特别是将监管体量最大、情况最复杂的中低风险主体(B、C类)下沉到市、县两级,符合行政管理规律,有利于发挥基层贴近监管对象的优势,确保执法触角有效延伸。

同时,省级集中力量管住“关键少数”(A类)和重大案件,强化了顶层监督与协调功能。

三、 精准运作:机制保障,效能导向

为确保分类分级有效落地,《办法》构建了一系列保障机制:

☑️动态管理:要求建立并动态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以适应机构变化和风险变动。

☑️计划衔接:强调各级年度执法计划需有效衔接,避免重复或脱节,规定了详细的计划公布时限(省级4月底前,州市县级在其后20个工作日内)。

☑️案件管辖:明确案件原则上由职责对应层级查处,规范了指定管辖和移送机制。

☑️协同联动:要求加强各级部门间协调联动和协同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并允许上级在飞行检查、专项执法等活动中调用下级力量。

☑️督导问责:将分类分级执法实施情况纳入督导检查,严肃追究不作为、乱作为责任。

这些机制共同构成了一个闭环管理体系,确保分类分级不仅是纸上蓝图,更能转化为可操作、可监督、可问责的具体实践,最终指向“不断提升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执法效能”的核心目标。

四、 示范引领:精准监管的云南样本

云南省出台的《办法》,是全国范围内对医保基金监管实施系统化、制度化分类分级执法的一次重要探索和先行示范。

它精准回应了当前医保基金监管中普遍存在的执法资源有限性与监管对象海量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监管需求差异化与执法方式单一化之间的矛盾。

通过对监管对象精准“画像”(分类),对监管力量精准“落位”(分级),对监管方式精准“匹配”(差异频次与方法),并辅以严密的机制保障,《办法》为构建“精准高效、权责清晰、协同有力”的医保基金监管新格局提供了可复制的“云南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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