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推进各地医保部门更好对接落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统一规范价格项目立项和定价基本思路,现就各方关切的普遍问题,提出立项指南解读辅导口径,供各地医保部门学习参考。立项指南解读辅导是立项指南层面的解释解读口径,不直接作为医保基金稽核依据。各地医保部门可参考解读辅导,围绕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立项、定价、映射关系等作出解释解读,医疗机构收费以本地区医保部门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准。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
(第6期)
1.医疗机构开展常规彩超检查时,根据需要对患者同一部位进行不同体位检查的,能否按体位数量计价收费?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计价单位为部位,不区分体位,医疗机构开展同一部位不同体位的超声检查应按一次收费。
2.临床科室自行配置超声设备开展超声检查,能否收取超声检查费用?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限制特定学科或科室。临床实践中,相关科室是否具备资质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应以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3.医疗机构利用同台设备在床旁开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血管),能否收取多次床旁加收费用?
医疗机构利用同台设备单次完成多项床旁检查的,应按一次床旁加收计价收费。
4.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时,单次检查多个部位的体表软组织,能否分别计价收费?
超声检查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已明确体表软组织作为一个完整计价部位,医疗机构同时检查不同部位的体表软组织,应收取一次费用。
5.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时,单次检查多个部位的周围神经,能否分别计价收费?
超声检查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已明确周围神经作为一个完整计价部位,医疗机构同时检查不同部位的周围神经,应收取一次费用。
6.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时,单次检查多个部位的浅表淋巴结(含颈部、腋窝、腹腔、腹股沟)能否分别收费?
超声检查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已明确浅表淋巴结作为一个完整计价部位,医疗机构同时检查不同部位的浅表淋巴结,应收取一次费用。
7.医疗机构单次颅内血管检查同时涉及发泡试验、CO₂试验两项试验,应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同时开展发泡试验和CO₂吸入试验的,可收取多普勒检查(颅内血管)+特殊方式检查(加收)×2。
8.医疗机构进行膀胱残余尿量、胆道收缩功能等对比检查时,应如何收费?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检查方式,在对比检查前后各收费一次。如利用B超进行膀胱残余尿量检查的,可收取“B型超声检查费”×2。
9.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和扩展项“胎儿血流动力学检查”?
医疗机构结合临床实际,确有必要分别提供相应服务的,可依规据实收费。
10.医疗机构具体应如何收取可疑胎儿产前诊断费用?
医疗机构能否收取可疑胎儿产前诊断费,应根据检查人员资质和检查内容判断。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可疑胎儿产前诊断应由具备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的超声诊断人员完成,服务内容除完成胎儿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性结构畸形筛查内容外,还包含对可疑异常结构进行进一步详细扫查和评估。
11.医疗机构开展胎儿三维/四维超声重建成像,能否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立体成像(加收)费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系统性筛查)已涵盖基本成像需求,不再另行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立体成像(加收)费用。
12.胃肠道造影中使用五谷造影剂等非药品类对比剂,能否单独收费?
立项指南使用说明已明确,非药品类对比剂纳入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不另行收费。
13.“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计价单位为“器官”,应如何理解?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计价单位“器官”指:病变组织或病灶所在的器官,不应按病灶数量或扫描切面拆分收费。
14.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
应根据临床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确定。医疗机构单独开展“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作为必要步骤,不额外收费。医疗机构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后,临床诊断确有必要进行弹性成像检查的,可在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后再收取“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