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确定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 重点联系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7号)要求,近期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重点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开展遴选,经相应程序,确定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晋城市等15个市(州)纳入联系点(名单见附件)。 请联系点所在省份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联系点地区制定完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并于7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两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指导并开展联系点相关工作监测。联系点地区要积极稳步推进政策和管理创新实践,丰富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经验,定期总结工作进展及成效,形成全国层面可推广复制的做法。工作中遇重大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重点联系点名单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年7月14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