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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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提高国家医保局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结合国家医保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家医保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医保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国家医保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国家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国家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国家医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国家医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国家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国家医保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将通过国家医保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咨询时间: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9061394

传真号码:010—89061251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邮政编码:100830

互联网联系方式:www.nhsa.gov.cn/col/col42/index.html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在国家医保局官方网站下载、填写《国家医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登记。

根据申请的内容,本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需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