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服务管理标准,提升经办服务和协议管理规范化水平,助力长期护理保险经办高质量发展,国家医保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文书(2026版)》。为规范文书使用,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准确规范填写相关内容,我们组织对国家版文书进行系列解读。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个人结算清单》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参保人员之间的费用结算,是参保人员核对服务费用、确认待遇享受的制式文书。
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支付范围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确定,符合目录的相关护理服务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同时明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情形,两项制度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
表格具体说明如下: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个人结算清单》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服务信息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信息。服务信息用于记录服务机构、服务结算周期、参保人信息和护理信息。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信息用于核算结算周期内服务费用。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执行,项目、标准符合服务协议约定,数据真实准确。
此表一式两份,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参保人各持一份。
请您按如下操作:
机构名称(章)、机构编码填写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全称与统一编码。
发生时间段填写本次结算对应的服务起止日期,结算时间填写出具结算清单的具体日期,同步标注记账时长。
参保人姓名、性别、证件号码、现住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参保类别、护理方式、失能评估等级应据实填写,信息应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档案信息表》《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保持一致。
请您按如下操作:
个人结算清单按生活照护类、医疗护理类、其他类三类服务项目核算费用,逐项列明服务时长、总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长护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个人自费与个人自付)、个人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与个人现金支付)等项目。所有服务时长、费用数据应真实并与结算周期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记录单》《长期护理服务月度汇总表》一致。费用计算需遵循以下逻辑关系:A=B+D,B=C+E,F=D+E,G=H+I。
即:
总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费
政策范围内费用=长护基金支付+个人自付
个人负担=个人自费+个人自付
个人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原则上居家护理服务以小时为付费单元;机构护理服务以床日为付费单元;社区护理服务根据提供服务具体情况确定付费单元。本年度长护基金累计支付金额按自然年度计算。
填写提醒: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应严格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核对费用无误后留存,对费用有异议的,可向提供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或服务机构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核实。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个人结算清单》是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的重要凭证,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出具、如实填写。相关填报事宜可咨询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官方发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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