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信息摘录)
2024年8月13日,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王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系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16日至2020年3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王某甲,2020年3月24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甲,经营范围为医疗器械的销售等。被告人王某甲为让蒙自市某医院、绿春县人民医院持续使用云南某公司的耗材,以给回扣的方式送给两家医院多名医务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代表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先后4次送给时任蒙自市某医院骨科主任徐某某现金共计30万元。
2.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某甲代表被告单位云南某某公司先后3次送给时任蒙自市某医院骨科副主任、主任钱某某现金共计20万元。
3.2015年至2019年,徐某某、钱某某为了分散风险,安排蒙自市某医院骨科医生邱某某、冯某某、李某乙轮流向被告人王某甲拿耗材回扣。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代表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先后4次送给邱某某、冯某某、李某乙现金共计32万元,邱某某、冯某某、李某乙拿到钱后又带回科室分给其他医生。
4.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甲代表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先后4次送给时任绿春县人民医院骨科主任朱某某现金共计28万元。
蒙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云南某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该案件中,被告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合规经营意识淡漠,内控管理缺位,屡次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妄图通过带金销售的方式“走捷径”、“抄近路”,用回扣高低代替疗效优劣,看似短期“提高”了销量,实则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败坏医药行业风气。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云南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